孫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看見路口的黃燈在閃爍,就想趁機沖過路口,可剛進入路口就被一輛轎車給撞了。交警部門因無法查清事發時路口交通信號燈的確切情況,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該起“闖黃燈”引發的交通事故。

 

201211月的一天,孫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從花橋鎮花園路的店鋪出發送外賣到某交易中心,當行駛至事發路口時其看到黃燈在閃爍,就想趁機沖過路口免得再等“十幾秒”,可剛進入路口就被張某駕駛的轎車撞上了。事發后交警部門因無法查清事發時路口交通信號燈的確切情況,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孫某治療后經鑒定其傷情已構成十級傷殘。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駕駛車輛屬于非機動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由張某對孫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本起事故中,孫某路口遇黃燈閃爍,按規定其不應再進入路口,孫某闖黃燈的過錯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故法院確定孫某對自己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

 

法官提醒:紅燈停綠燈行,黃燈閃爍時更勿闖行,不要為趕“十幾秒”,把自己的生命安全“置之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