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中午在本單位食堂用餐后洗餐具時摔傷,向單位索賠未果,訴至泰興法院,最近,泰興法院依法判決單位對職工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泰興市的周某(女)今年60歲,自今年2月起在該市某家具廠打工。 33日中午,周某在單位食堂吃完午飯去水池洗碗的途中,因地面積水,不慎滑倒,當日未有感覺,次日感到右膝疼痛到所在鄉衛生院檢查,檢查結果為右膝挫傷,未見明顯骨折。319日到該市人民醫院進行右膝關節磁共振檢查,結果顯示右膝關節內外側半月板后角損傷、右脛骨平臺骨髓水腫、膝關節腔積液。為檢查和治療,周某用去6537元,并遵醫囑休息2個月。后為賠償事宜與單位協商未果,周遂訴至泰興法院。

 

對周某的起訴,某家具廠認為,周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之間是勞務關系;周某是在用餐后洗餐具的過程中摔傷的,是其自身的生活行為,不屬于履行職務或與履行職務有聯系的活動,單位作為雇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泰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在家具廠工作,因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之間形成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周某在單位從事生產活動,中午在單位食堂用餐,單位應當提供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周某在單位食堂用餐后去水池洗碗途中摔傷,單位作為食堂管理者,對用餐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在地面濕滑容易造成用餐員工摔倒的情況下,單位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或者盡明確告知義務以防意外損害發生,但單位卻疏于防范,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原告周某摔倒受傷,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周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地面濕滑未加注意,致摔倒受傷,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泰興法院確定單位對周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據此,泰興法院判決被告家具廠賠償周某各項損失合計103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