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導致乘客跳車 不予理睬造成死亡
作者:陳新 發布時間:2013-12-19 瀏覽次數:482
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駕駛面包車從市汽車南站搭載被害人黃某前去乘坐自家的大巴車,途中被告人王某與黃某因車費問題發生口角,王某聲稱要毆打黃某,并用扳手恐嚇被害人黃某,后王某又打電話給大巴車駕駛員金某某讓其找人準備毆打黃某,在黃某主動對車費問題讓步后,被告人王某仍表示要毆打黃某。當王某駕駛的面包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天津路與延安路交叉路口往東拐彎后,被害人黃某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將汽車右側車門打開并跳車。被告人王某在看到黃某拉車門跳車、摔倒后,仍繼續駕駛車輛離去而未采取任何安全、救助措施。后被害人黃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黃某系重度顱腦損傷死亡;其頭部損傷符合墜落、翻滾過程中,頭部與靜止的、具有較大平面且表面粗糙的鈍性物體(如地面)作用所致。
本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案發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結合本案民事部分已獲賠償的情況,可對被告人王某適用緩刑。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