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法的“杯具”
作者:王玉林 發布時間:2013-12-19 瀏覽次數:468
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職務活動中,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障,如以暴力等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懲罰。本案中,被告人左宏在公眾場合,采用暴力手段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用手中的杯具,砸向執法民警的頭部,為自己換來了人生的悲劇。
2012年7月26日上午,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區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民警丁寶、王鵬等人接“110”指令,本市海陵區豐樂路成隆美容美發店門口,有附近居民攔住垃圾運輸車,不讓其通過該路段。當丁寶、王鵬等人趕到處警地點時,當地居委會工作人員也已經到達現場,發現攔車的群眾情緒比較激動,一方面居委會工作人員勸導附近居民離開,另一方面民警對不聽勸導的個別人員進行強行帶離現場。此時,被告人左宏在人群中大叫“警察打人了”,并從圍觀的人群中沖到民警王鵬面前,用手拉扯王鵬的衣服,企圖阻止民警執法,執法民警王鵬對其行為進行了口頭警告,左宏不但不聽民警的警告,反而鬧得更兇,并舉起手中杯具,即玻璃茶杯,砸向執法民警王鵬的頭部,砸中王鵬頭部的玻璃碎片又劃傷了民警丁寶的右小腿。經鑒定,王鵬左耳外道及鼓膜充血,丁寶右小腿軟組織創傷,兩人的傷情均構成輕微傷。左宏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公務活動,侵害了執法民警的人身權利,造成了不良影響,其暴力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懲處。案發后,被告人左宏自知自己犯下了大錯,通過家人主動履行了對兩位民警的民事賠償責任,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泰州市海陵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左宏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悔罪,左宏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左宏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人生如戲,被告人左宏將手中的杯具轉變成人生悲劇,是其咎由自取,但愿其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能從中吸取教訓,遵紀守法,規矩做人。(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