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喝酒回家后,因為在借條上的一個簽名,如東的吳某給自己招來了五萬元的債務。

 

如東男子吳某一直是老實地道的農民。但弟弟吳某某卻認為種地不會有出息,一直想通過做生意致富。2012年前后,弟弟吳某某開始養殖生豬,為此向他人借款43000元。孰料豬市行情不好,弟弟虧得血本無歸。為此,債權人孫某多次找吳某某索要借款。2013610日,債權人孫某與吳某某達成了新的還款協議,并重新書寫了借條。但孫某提出要找人擔保,無奈之下,吳某某想到了找哥哥擔保。

 

但雙方到晚上十二點都沒聯系上吳某。原來吳某當天加班趕工,直到十二點完工后喝了兩碗封缸酒才回家。但債權人孫某堅持要找擔保人簽字。所以直到早上三點,雙方才聯系上吳某,并趕到了吳某家中。在弟弟及債權人孫某的說服下,吳某在新達成借條上簽了字。

 

孰料此后,弟弟就失蹤了。找不到吳某某的債權人孫某,最終于1016日將擔保人吳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擔償還本金及利息的保證責任。接到訴狀后,吳某認為當時是深夜而且自己喝酒了,神志不清。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孫某與吳某某之間的借款關系真實、合法。其后雙方又就還款形成新的借條亦不違反法律規定。關于吳某提出的其是酒后簽字的辯解,其并沒有提供有力的證據。同時,即使是酒后簽字也并不能當然免除他的擔保責任,其在借條上擔保人一欄的簽名應該認定合法有效。1217日,法院判決吳某償還本金及相應利息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