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張連環借條是鐵證嗎?
作者:王鳴燕 嚴雪琪 發布時間:2013-12-19 瀏覽次數:461
2013年7月底,小店老板阿金憑著三張合計41萬元的借條將林某夫婦告上了法庭。常熟法院法官審理后發現,這三張連環借條存有蹊蹺,法官在查明事實的過程中緊扣與借條關聯的信息,終于挖掘出了事實真相。
2011年11月8日,被告林某向原告借款2萬元,約定借用兩個月,雙方口頭約定月息百分之十五,原告當場扣息3000元,給了林某17000元。原告以社會規矩為由,將借條金額由“2萬元”改成了“3萬元”。一個月后,林某給付了3000元利息,本金遲遲未還。2012年2月初,原告找到林某索要3萬元欠款,林某承諾15天后才能還錢。接著原告提出寫個8萬元借條及收條以作約束,雙方口頭約定如15天后不還錢,該8萬元借條就自愿生效。后林某依舊未履行還款,原告又讓其寫了一張30萬元的借條及收條,約定15天后不兌現11萬元還款,30萬元的借條則算自愿成立。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3萬元的借款過程均沒有異議,對于兩張共計38萬元的借條,林某強調,是原告在其未償還3萬元時,分兩次逼迫自己書寫的,他根本沒拿到錢。
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借款金額應當按照實際交付的17000元認定。對于被告借款之后支付給原告的3000元,庭審中雙方一致確認屬支付的利息,對此法院予以認定。據此,法院判決林某夫婦共同償還原告阿金借款本金17000元。此案的另外兩張借條合計38萬元,法院認為原告并未實際交付錢款,雙方之間未實際發生民間借貸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夫婦償還借款及利息,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的該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由此可以認定,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還需要有實際付款的事實存在,當事人之間才能確立債權債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