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腿殘疾阻撓施工受傷 法庭調解施工方賠償
作者:朱益虎 發布時間:2013-12-19 瀏覽次數:442
2013年12月初,常熟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雙腿殘疾的寧某因三年前阻撓施工受傷,在法庭的主持下終于和施工方達成了賠償協議,施工方給予寧某適當賠償。
寧某因小兒麻痹導致雙腿殘疾,在當地開一小汽修廠,兄長平時對寧某多有照顧。2010年下半年,當地開始進行污水管網工程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寧某及其兄長發現汽修廠外墻面出現了裂縫。經協商施工方承諾在2010年年底前解決,但并沒有兌現承諾。2011年元旦后,施工方準備繼續在汽修廠外進行施工,寧某見狀前去阻止,但被施工方的工作人員阻攔。寧某的兄長聞訊趕到,并與阻攔的施工人員發生推搡,寧某在爭執過程中受傷。后寧某多次向有關部門要求賠償,均未達成協議。
2013年11月中旬寧某向法院起訴,法庭受理后考慮到寧某為農村殘疾人,法律知識欠缺,為妥善處理案件,承辦法官多次前往事發地,并找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走訪。在掌握第一手資料后隨即于2013年12月初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調解。調解中法庭指出,殘疾人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寧某遇事不冷靜,其阻撓施工行為方式欠妥,對自身損害理應承擔相應責任。施工方在糾紛未徹底解決的情況下繼續施工,當遇到寧某阻撓施工時不依法解決,處置方式不當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經法院調解雙方當場簽訂了上述賠償協議。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條、六十條,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也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殘疾人的關愛,體現了整個社會的文明與進步程度,也是我們每一個社會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