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圖方便,臨時將車停放在汽車美容店門口,要走了卻發現輪胎被撒氣,氣帽里擺進石子,這是誰干的?近日,蘇州中院二審審結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汽車美容店賠償車主林先生更換輪胎費用430元。

 

20129月的一天上午,昆山市民林先生將自己的汽車停放在某汽車美容店門口。不久后,林先生回到了車內準備駕車離開,這時突然發現左前側輪胎沒氣,并在輪胎氣帽里發現1顆石子。由于更換輪胎,林先生花費了430元。

 

這是誰干的?林先生百思不得其解。無奈之下,他查看了車里的行車記錄儀的錄像。行車記錄儀錄下了以下場景:停車期間,汽車美容店店長章某來到林先生的車前,徘徊數秒。然后,他走到員工中間,用手指向林先生的汽車,該店一員工走到林先生汽車左前輪胎處蹲下數秒后,站起,又回到上述員工聚集處。

 

據此,林先生斷定輪胎撒氣以及氣帽里被塞進石子均是由汽車美容店所為,于是他一紙訴狀將汽車美容店訴至法院。在法庭上,汽車美容店矢口否認其員工對林先生的車輛實施了撒氣和塞石子的行為,辯稱員工走到車輛跟前蹲下實際上是在系鞋帶。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中,汽車美容店對林先生行車記錄儀記錄的事實予以認可,盡管其堅持否認放氣行為是該店員工所為,但始終無法提出相反證據。而從林先生一方提交的證據來看,首先,損害發生時間為林先生駕車抵達汽車美容店門口之后;其次,車輪損害原因系人為造成的輪胎撒氣及石子塞入;第三,行車記錄儀所記載的影像顯示在這段時間內接近林先生汽車左前輪胎的只有汽車美容店店長章某和其員工,因此林先生主張汽車美容店員工實施了放氣行為已經滿足“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汽車美容店應對林先生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為此,法院認定汽車美容店員工從遠處行至林先生車輛左前側系鞋帶不合常理,在無其他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依現有證據有理由相信汽車美容店員工確實在店長指使下對林先生車輛左前側輪胎實施了放氣行為,汽車美容店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該案上訴后,蘇州中院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本案二審承辦法官介紹,《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權利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本案中,汽車美容店對林先生行車記錄儀記錄的事實予以認可,盡管其堅持否認放氣行為是該店員工所為,但始終無法提出相反證據。而從林先生一方提交的證據來看,他主張汽車美容店員工實施了放氣行為已經滿足“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汽車美容店應對林先生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審判中,法庭無法回到其案件發生的具體時刻來觀察、判斷事實,只能通過當事人雙方提交的證據來進行分析,因此當事人能否取得有力證據,往往就決定了案件審理的結果。汽車作為人們經常使用、暴露于外界的大型財產,很容易成為侵權的對象。像林先生這樣,在汽車內安裝行車記錄儀,對防止侵權方事后“推諉扯皮”有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