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冰冷的蓄水池無情吞噬了一個不足8歲的女童,女童父母將公園的管理者江陰市某旅游文化產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女童身亡到底誰是誰非?

 

慘劇發生,女童不幸墜湖身亡

 

爺爺老孫帶著孫子明明、孫女圓圓到江陰市某公園湖水的出水口附近草坪玩耍。碰巧老孫肚子不舒服,剛好明明也要小便,爺孫二人便到草坪旁邊的公共廁所,但將不滿8歲的圓圓獨自一人留在草坪上玩耍。10分鐘后,老孫和明明從廁所出來后,發現圓圓已經不在了。心急的老孫立刻四處尋找,終于在湖水的蓄水池邊發現圓圓的一只鞋子,隨后發現圓圓漂浮在蓄水池出水口的水面上。雖然立即將圓圓送往江陰市人民醫院搶救,但是無情的湖水還是帶走了天真無邪的圓圓,圓圓搶救無效,停止了呼吸。

 

女童父母主張權利,法官判定是非

 

本應有著美好童年的8歲孩子就這樣被池水吞噬了,父母認為興盛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責任。興盛公司直喊冤枉,聲稱女童溺水的蓄水池不對外開放,是不允許游人玩耍的,在整個公園里,到處都有警示標志、廣播也有,認為公司已盡到了公共場所的安全警示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后經主審法官多次開庭、實地調查查明,圓圓墜湖身亡的公園是開放式、公益性公園,由興盛公司負責管理。圓圓溺水的蓄水池是用于公園湖水的溢出,本就不是對外開放區域,為了安全考慮,興盛公司特別利用植物組成了一條7米左右的隔離帶將其與游覽區隔開。興盛公司在公園的各個入口處均設有游園須知欄,列明“愛護公園花草樹木,不準攀花折枝,請勿進入花壇、草坪”,同時在適當位置樹立“湖水深,禁止游泳”等安全告示牌。不時,廣播也會提醒游人注意安全。

 

法官認為,公園作為開放、公益區域,游客和公園之間不存在服務合同關系,游客應自覺遵守公園的游園須知,注意安全。圓圓溺水的蓄水池是用于公園湖水的溢出,不屬于公園的游覽區,圓圓事發前玩耍的草坪到溺水處中間有7米左右的綠化隔離帶,公園列有游園須知欄和安全警示告牌,公園的上述設置,一般人都能明白不應該進入草坪和花壇、不應到蓄水池周邊游玩。作為管理者的興盛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這種公共場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宜做擴大解釋,應限制在一般人所能理解的范圍內。于是,主審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圓圓父母的訴訟請求,圓圓父母不服提起上訴,經過二審法院主持調解,興盛公司從人道主義精神出發一次性補償了圓圓父母19500元。

 

監護責任未到位導致慘劇發生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責任。圓圓作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其監護人。圓圓的爺爺帶著兩位未成年人去公園游玩,在兩個孩子父母不在場的情形下,是兩個孩子的臨時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責任。老孫帶著兩個孩子來到非游覽區的蓄水池已屬不當,且他上廁所時,將一個不滿8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一人留在池邊將近10分鐘,正是因為老孫的疏忽大意,未盡到臨時的監護責任,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相反,興盛公司作為公園的管理者,已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公司對圓圓的死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孩子的生命是美好的,但是也很脆弱,需要大人悉心的呵護,不要再因一時的疏忽大意給一個家庭帶來莫大的悲哀。(文中人物、公司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