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領導爭執被炒魷魚 企業違規得賠錢
作者:尹叢叢 發布時間:2013-12-18 瀏覽次數:486
謝某與領導田某因工作起爭議,企業將謝某炒了魷魚。近日,昆山法院審結該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企業支付經濟賠償金。
謝某系某公司電工。今年8月份某一天下午,企業領導田某到謝某辦公室詢問工作情況,因一事兩人意見不一發生爭執。隨后單位即依據公司《人事管理規則》“對暴力威脅、恐嚇或抗命辱罵上級主管、致嚴重妨害工作及紀律者經查證屬實得不經預告徑予解雇”之規定,作出解雇謝某的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謝某與田某發生口角屬實,但其欲動手時即被他人制止,未對田某造成任何人身損害,且事件持續事件很短,不構成“嚴重妨害工作及紀律”的程度,企業因此作出解雇決定有失妥當,最終支持了謝某要求經濟賠償金的主張。
法官說法: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