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法院判處被告韓某向原告李某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李某損失。

 

李某系某公司副總經理,韓某系李某的下屬。韓某在這家公司工作期間,與副總李某發生過口角,兩人關系很緊張,韓某一直對李某懷恨在心,后來韓某離職,決定報復李某。于是韓某編造了李某利用自身職位收受回扣,與他人合謀損害公司利益,控制公司人事變更并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等行為的多封郵件,發給公司經理。后經公司核實,李某并不存在被告在電子郵件中陳述的行為。李某為此花去電子郵件翻譯費2300元。

 

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故法院判決韓某向原告李某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李某損失。

 

法官說法:雙方當事人原為同事關系,本應友好相處、相互溝通,韓某卻捏造事實,對李某進行侮辱、誹謗,最終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管在生活工作上我們都應該寬以待人,常懷感恩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