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81日,江某受雇于李某運輸貨物時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李某賠償江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36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賠償義務,江某家屬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查封李某及其妻子共有的一處房產,在查封房產過程中,法院發現該房屋已抵押于案外人。

 

原來在訴訟過程中,李某為防止房產被法院執行,就找到朋友趙某,雙方惡意串通簽訂房屋抵押合同,將房屋抵押予趙某。在法院準備依法評估拍賣該房產時,趙某立即向法院提出優先受償房產價款的申請。得知上述情況后,申請人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認定李某與案外人趙某間的抵押合同無效。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李某的雇員即申請執行人的親屬江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法院作出判決并立案執行后,被執行人李某未履行且除涉案房屋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李某以與案外人存在債權債務為由將房產抵押于案外人,但未提供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訴訟程序開始前一年至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履行,采取故意轉移財產或者為法院處分財產設置障礙并對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是規避執行行為。被執行人、案外人行為符合相關法律關于法律行為無效或應予撤銷的行為,綜上,依法裁定李某與案外人之間房產的抵押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