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對象沒搞清,反擔保權利難以實現
作者:張穎 王蘇娜 發布時間:2013-12-18 瀏覽次數:651
某投資擔保公司最近很郁悶,手上留有反擔保函,卻沒辦法實現反擔保權利。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
2011年,該投資擔保公司同另一經營管理公司一起為某物資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的銀行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后葉某和廖某應物資公司的另一股東要求作為反擔保人向兩家擔保公司出具反擔保函,明確愿以個人資產為物資公司的債務提供反擔保,該保函預留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編號均空白。后陳某無力承擔債務,該擔保公司與經營管理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要求葉某和廖某承擔反擔保責任。庭審中,葉某和廖某辯稱,反擔保保函明確為物資公司的債務提供反擔保,而非陳某,故不應當承擔反擔保責任。
法院認為,陳某以個人名義申請貸款不能視同以物資公司名義申請貸款。廖某和葉某出具的反擔保函,指明借款人應為該物資公司,就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其當時應當知道是以陳某名義進行借款,亦不足以認定其同意為陳某借款提供反擔保,因此要求其承擔反擔保責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反擔保依附于擔保存在,應認真審查反擔保所依賴的擔保關系,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