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月份的一天,家住泗洪某小區的張女士接到郵局打來的電話,讓其到樓下拿一份快遞,其以為是前幾天網上所購物品到貨,但拿到快遞后才發現不僅不是自己心愛的寶貝,而是一張法院的傳票和起訴狀,未曾欠他人錢的張女士心里充滿了疑惑。

 

回到家后,張女士閱讀了訴訟材料,才發現其“債主”為泗洪農村商業銀行,而借款人處共有兩個人署名,除了其本人外,另一個其并不陌生,那就是其前夫李某,而在借款數額一欄中赫然的標注著“貸款本金100000”,更令其擔心的是借款時間是20108月份,懂一些法律知識的張女士首先回想起了自己同李某的離婚時間,再看一下借款時間,內心再次緊張起來,因為按照借款的時間來算,那筆莫明奇妙的貸款正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即使離婚了,這筆借款也仍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張女士仔細的回憶起來以前的往事,但即使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記憶中也沒有這筆借款,隨即張女士又將那份借款合同仔細的研讀了一遍,發現在共同借款人中雖然有其簽名,但是那個筆跡并不像其本人所署,這時張女士才恍然大悟,原來有人冒充其簽名,她立即打電話給其前夫及銀行,但其丈夫堅持說那是他們的共同借款,而銀行也堅持認為字也是張女士本人簽的,所以將張女士列為共同借款人。

 

面對這筆莫明的巨額借款,張女士感覺十分的冤枉,但冷靜下來后其堅信通過法律途徑會還其公道,隨后,在庭審過程中,張女士對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及《最高額信用借款合同》上“張某某”簽名提出異議,認為并非本人書寫,并要求通過司法鑒定來確認簽名的真偽。

 

最后通過對該字跡司法鑒定,經某鑒定中心鑒定,借款申請書及《最高額信用借款合同》中“張某某”簽名與被告張女士提供的樣本字跡非同一人書寫。

 

在鑒定結論的力證之下,張女士的前夫李某才承認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銀行借款,并冒充張女士的簽名,且該筆借款并未向張女士透露,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從頭至尾均是李某導演的“獨角戲”。

 

法院認為,張女士的前夫李某向銀行申請貸款,并在張女士不知情的狀態下冒充其簽名,認定將張女士并非為共同借款人,其不應當承擔責任,該借款應由李某個人承擔。

因此,即使是夫妻關系,一方也不能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讓其承擔“莫明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