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女工作成家后回家少 五旬夫婦申請確認收養關系
作者:趙建峰 王建秋 發布時間:2013-12-18 瀏覽次數:538
養女工作成家后回家的次數越來越少了,從來沒有考慮過要從法律上確認收養關系的武某夫婦近日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收養關系,以保證將來養女能履行贍養義務。
如東縣岔河鎮武某夫婦早年因為身體未能生育。剛開始,兩人生活倒也融洽。但年過30后,夫妻兩人都覺得將來需要一個孩子來養老送終。經多方打聽,兩人于1991年9月從外地收養了一個女孩祝某,并將其更名為武某某。其后,武某夫婦一直悉心照顧小孩,一家人和和睦睦。夫妻二人也一直沒想過辦理收養手續。
武某某畢業后,進入南通一家事業單位工作,并于2009年成婚嫁人。結婚后,因為工作較忙加之武某某自己也生育了小孩,便很少回如東養父母武某夫婦家中探望。
時間長了,武某夫婦也害怕養女將來不認這個父母。加之有人告訴武某說沒有收養手續,武某某將來是可以不贍養他們的。幾次下來,武某夫婦也越來越擔心,養育子女二十余年,雖然不是親生的,但是花費的精力不比親生父母少。現在女兒剛結婚就不愿意回家了,將來養不養老還真的說不準。幾番思考之后,武某夫婦還是將武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收養關系。
接到訴狀后,養女武某某也誠懇地表示,沒有經常回家是自己做得不夠好,今后會慢慢改正。但數十年的養育情是不會忘記的,將來一定會盡到子女的義務。如果父母還是不放心,一定要辦理收養確認手續的,自己也愿意配合。
法院最終依法確認了雙方的收養關系,同時也要求被告武某某抽空要常回家看看。
法官說法:
本案中,盡管雙方的收養關系確認了,但卻頗費了一般周折。我國目前的《收養法》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該法同時規定,沒有向民政部門登記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只有民政部門才是收養行為登記的法定機關,法院一般不得對收養關系進行確認。但所幸的是《收養法》是在1992年4月1日正式適用的,而本案中武某夫婦是1991年9月收養武某某。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收養法施行前發生的收養關系,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請確認收養關系的,審理時應使用當時的有關規定;當時沒有規定的,可比照《收養法》處理。”因而,本案最終得以通過法院判決確認了雙方的收養關系。
這也給其他人一個提醒,在1992年4月1日《收養法》施行后,收養關系都需要通過民政部門的登記才能成立。如果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收養行為最后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認可。目前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的基本條件為“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同時,對被收養人也作了相關限制。在具體收養時,最好能向民政等相關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