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現跨省販煙僅為了賺個差價,有何不可?靖江煙草局憑什么處罰我?”浙江籍男子楊某甚是不服,遂一紙訴狀將煙草局告上了法庭。近日,靖江法院依法就該案作出了判決,維持了煙草局的處罰決定書。

 

楊某,浙江臨海人,在天津塘沽區開了一家煙酒商店,從事卷煙零售經營。某次假日,楊某回老家浙省親時,意外發現了津浙兩地卷煙價格有落差,認為是個商機,遂開始在天津收購卷煙販往浙江銷售。201112月某日下午,楊某自駕轎車將其在天津收購的卷煙(共計6個品種,1687條)運往老家浙江臨海,途經江蘇江陰大橋收費站被靖江煙草局查獲。因涉案卷煙金額巨大,靖江煙草局將該案先行移送靖江公安局處理。后公安局認為楊某領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查獲的卷煙為真品卷煙,不構成犯罪,撤銷了案件,并移送靖江煙草局管轄處理。靖江煙草局收案后,認為楊某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卷煙1687條,情節嚴重,作出了沒收全部卷煙的行政處罰。楊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靖江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楊某在天津經營的煙酒商店雖然領取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但依據該證的許可范圍,其只能在天津市塘沽區某煙酒商店內零售煙卷,供貨單位只能是天津市煙草公司塘沽分公司。楊某為賺取卷煙銷售地區差價,將自行收購的1687條卷煙運往浙江,屬于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違法行為。靖江煙草局作出的沒收楊某非法運輸的全部卷煙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據此,本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