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剛過而立之年,曾經因多次發送淫穢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機關決定罰款人民幣200元,還曾因猥褻他人,被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7日,是一名劣跡斑斑的采花賊。今年8月份的一個晚上,陳某又盯上了一位獨行女子,尾隨過后欲行不軌,在遭拒后陳某即時產生了搶劫念頭,搶走了被害人的手機一部。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被告人陳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經查,2013811日晚9時許,被告人陳某在泰州市高港區口岸車站附近見被害人李某某(女,20歲)騎電動自行車獨行,產生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想法,并騎摩托車尾隨。跟至高港區田河高架橋附近小路時,被告人陳某將被害人李某某截停并拖拽下車,采取言語恐嚇、撕扯內衣褲等手段,對被害人強制予以猥褻,并要求與其發生性關系。遭到拒絕后,被告人陳某不甘心就此罷休離開,故從被害人手中強行拿走白色“步步高”牌手機一部,并于離開現場后帶回宿舍欲送給他人。經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1164元。

 

案發后,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扣押了贓物并已發還被害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欲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強奸、搶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陳某在實施強奸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且繳納財產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有劣跡,酌情從重處罰。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