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是一個因盜竊“六進宮”的老賊,但這個老賊屢教不改,這次出獄后沒多久又重操舊業,很快再次被抓獲歸案。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經查,201367月間,被告人張某在泰州市高港區永安洲鎮新街村,乘無人之際進入被害人曹某、王某等人的租住房內,竊得現金、香煙等物品合計價值人民幣330元。案發后,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同種較重罪行。訴訟中,被告人張某的親屬代其退出贓款人民幣330元、預繳財產刑保證金人民幣1000元。

 

另查明,200556日張某因盜竊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決定治安拘留15日;20056月、20078月、200810月因盜竊被南通市公安機關決定治安拘留處罰。2004112日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028日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1321日刑滿釋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張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庭前主動退出全部贓款、預繳財產刑保證金,且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