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虛假陳述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張田輝 發布時間:2012-06-15 瀏覽次數:1803
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不但妨害訴訟秩序,侵犯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還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影響案件質量。最近,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離婚等幾類常見民事糾紛案件中發現,當事人向法庭進行虛假陳述呈頻發態勢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多重因素致虛假陳述蔓延泛濫
1、部分當事人缺乏誠信。虛假陳述與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背道而馳,但在現今市場經濟思想的沖擊下,部分當事人的價值觀和利益觀受到扭曲,唯利益至上,在利益的驅動下為達到勝訴目的而不惜作出虛假陳述。
2、當事人存在僥幸心理。對于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當事人認為即使作出虛假陳述法院也很難查實,如果虛假陳述能得到法院的采信就可以獲得法外利益或者減輕責任,在違法成本遠遠低于守法成本的情況下,一些缺失誠信的當事人更愿意冒險作出偽證。
3、缺乏強有力的制裁措施。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對當事人的真實陳述義務作出明確規定,也未對虛假陳述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制,導致法官對虛假陳述只能聽之任之,束手無策。即使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進行罰款或拘留,懲罰措施也顯得力度不夠。
二、多樣類型致虛假陳述難以查處
1、虛構案件事實。部分當事人利用案件證據不充分、無法證明當時客觀事實的情況,在訴訟中故意陳述有利于己方利益的案件事實,以達到有利于本方的訴訟目的。如民間借貸案件中,部分原告持大額“借條”虛構借貸關系、假稱現金交付,掩蓋預扣利息和獲取巨額高利的事實。
2、虛假否認。一方當事人對于對方當事人指出的案件事實毫無誠信地矢口否認,即使對方提交了充分證據或者法院依法調查取證也予以百般抵賴。如出借人多否認借款人通過現金還款的事實。
3、虛假自認。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陳述的內容和提交的證據表示認可接受。根據民事訴訟中的自認制度,法官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可作為裁判依據。當事人虛假自認在訴訟中危害極大,法官容易受到這些虛假事實的干擾而作出錯誤的認定。如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虛構在外巨額舉債并在訴訟中自認,以侵害另一方利益。
4、訴訟欺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或串通證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偽證,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的行為。如,部分借款人還款后未從出借人手中索取借條原件,或注明已歸還事宜,出借人以借條記載的全部金額起訴向對方主張權利。
三、多種危害因虛假陳述應予制裁
1、虛假陳述屬于偽造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七種證據形式,即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陳述應視為偽造證據的一種形式。民事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偽造證據應予制裁。
2、虛假陳述妨害了民事訴訟。民事審判活動是圍繞證據的審查和認定展開的,證據的采信與否是法院準確適用法律和作出公正裁判的基礎,當事人虛假陳述會影響到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導致適用法律錯誤,從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判。
3、及時制裁能有效遏制,樹立導向。虛假陳述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律的制裁力度不夠,因此,對情節輕微的虛假陳述行為科以民事處罰措施,對情節惡劣的訴訟欺詐行為適用刑事制裁,可增加當事人的違法成本,有效減少虛假陳述行為確立民事訴訟中的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