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簽了遺贈贍養協議,死后引發家庭糾紛
作者:何躍武 發布時間:2013-12-17 瀏覽次數:444
周某與叔叔陶某生前簽訂了遺贈贍養協議,可叔叔死后嬸嬸韋某對這份協議不認可,無奈周某將嬸嬸起訴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該案。
陶某的老伴去世得早,2004年時與侄子周某簽訂了遺贈贍養協議,約定由侄周某照顧陶某的生活起居及養老送終,陶某自愿將其所有的商品房一套遺贈給周某,后周某按照協議盡心盡力的照料叔叔的生活起居。2008年,陶某經人介紹認識了韋某并于2010年登記結婚,2011年陶某突發腦梗塞去世。在料理完陶某桑事后,周某便拿出協議主張繼承陶某名下房屋,韋某對此堅決不同意,雙方遂引發糾紛。法院審理后認為陶某、周某間的遺贈贍養協議合法有效,且周某也盡了贍養義務,但考慮到韋某與陶某共同生活,也實際承擔了陶某的生活起居義務,判決陶某名下房屋一套過戶給周某所有,周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支付8萬元給韋某。
法官說法: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但韋某與陶某二人實際共同居住生活達兩年,在此期間承擔了照顧陶某生活起居的義務,故從民法公平原則以及權利義務相對等的角度,適當考慮韋某分得陶某的部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