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未經年檢的機動車發生事故死亡,繼承人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該機動車無有效行駛證為由拒不理賠。近日,如皋法院就本案判決保險公司全額理賠繼承人。

 

201229日,死者陳某所在公司為含死者在內的92名職工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201275日,陳某駕駛摩托車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致陳某、張某受傷,兩車損壞,事發后陳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201283日,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中載明陳某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不力,未確保行車安全,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次日,交警大隊委托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結果為該車制動、轉向、喇叭均合格。陳某死后,其繼承人向被告平安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被告平安公司于2013416日發出拒賠通知,不予理賠。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陳某駕駛未定期年檢但事故發生后經檢驗為合格的車輛發生事故,是否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發生事故不予理賠的情形。

 

本院經審理認為,事故車輛雖然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但該車在事故發生的次日經檢驗制動、轉向和燈光均合格,陳某本人亦持有E類駕駛證,可以認定事故車輛在發生事故前并不存在安全隱患,非該起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屬于保險條款中約定的被保險人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發生事故不予理賠的免責情形。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全額理賠原告。

 

法官點評:

 

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免責情形,在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告知說明義務的前提下,因該條款屬于保險公司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原告對該條款與保險公司有不同解釋時,法院應該采信原告方的解釋。本案中,事故車輛雖未經定期檢驗,但事發后經檢驗合格,即使送去檢驗,也不會導致行駛證效力發生變化,故不屬于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免責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