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達成和解免予處罰
作者:王蒙 發布時間:2012-06-15 瀏覽次數:1339
一起交通事故致一年輕女子死亡,家屬與肇事者就賠償事宜交涉一年未果。該案提起公訴后,在法官的數次調解下,日前,被告人與受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協議,取得受害者家屬的諒解,被免予刑事處罰。
2011年8月17日下午四時左右,剛下過雨的路面稍有些潮濕,來鎮江接人的小顧駕駛一輛桑塔納轎車行駛在長江路上,在他的左邊車道同向行駛的是一面包車,行駛至新大星超市附近時面包車開始減速,卻未引起小顧的警覺,小顧仍然原速行駛超過了面包車,就在超車的剎那,小顧的視線里出現了騎電動自行車,由太平圩村莊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并橫過道路的小君,小顧慌忙踩下剎車,并同時向右打方向,由于路面潮濕沒有立即剎停,小君被狠狠地撞到車身上。
小顧當即打了120,并報警,后小君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交警勘查現場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小顧駕駛機動車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且通過有閃光警示信號燈的路口未注意瞭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小君駕駛電動自行車進入路口未遵守讓行規定,也是引發事故的原因之一。小顧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小君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看見電動車后,我立即剎車,可惜晚了。事發時一個是視線不好,有圍檔和面包車影響,另外開車時注意力不是很集中,還有下雨天路面潮濕對剎車有影響。通過人行橫道之前沒有減速,也沒有看上方的警示燈。”還不到30周歲的小顧在公安機關回憶事故經過時不無悔恨。
經了解,年僅25歲的小君系家中獨女,剛到新單位上班15天,下班途中便遭遇車禍身亡,其父母年過五十,暮年喪女,給身體、心理帶來雙重打擊,小君母親在長達一年里終日以淚洗面,對肇事者小顧心懷怨恨。刑事法官多次與雙方溝通,從小顧主觀惡性不大,事后積極補救,愿意積極賠償損失等方面著手,從情理、法理耐心作工作。最終促使雙方就賠償數額逐漸一致。
庭審當天,小君父母懷抱女兒照片來到法庭,心懷愧疚的小顧面對照片下跪痛哭請求原諒,誠懇的態度終于獲得小君父母的諒解。雙方以60萬元經濟損失達成刑事和解。鎮江潤州法院最終判處小顧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釋法]
這是一起典型的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不大,過分強調刑法的懲罰性,易使當事人產生對立情緒,激化雙方矛盾。從挽救一個被告人,給其一個改過機會,促進社會和諧角度出發,法院一般堅持快審快結、謹慎處理、區別對待。此種做法并非鎮江地區獨家,2011年9月,江蘇省高院聯合江蘇省檢察院、省公安廳正式出臺《關于輕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為江蘇省率先開展刑事和解工作、有效化解涉訴矛盾提供了重要依據。
虐待、侵占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過失犯罪等對應刑法規定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刑罰,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均輕微的,可以進行刑事和解。如上述小顧的交通肇事案,但如果交通肇事者事后逃逸未主動投案、醉酒駕車或追逐競駛、行為人具有多次嚴重危及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二次以上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被行政拘留、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處罰的則除外。
輕微刑事案件和解,無論進入公安、檢察、法院哪個辦案階段都可以進行,甚至其他組織或個人也可進行調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認罪、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經辦案機關審查認可后,依法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罰或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