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通過非法手段購買假幣后進行消費,曾經被法院判處過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沒想到,李某出獄后不久故技重施,再次使用假幣四處收購糧食。泰州市高港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李某犯使用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一千元。

 

經查,201335月間,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在泰州市高港區胡莊鎮、永安洲鎮等地,多次使用假幣向當地村民收購糧食,共計使用假幣11000元。

 

201369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李某的租住屋內查獲并扣押了其持有的2000元假幣。

 

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了全部假幣并交由中國人民銀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全部沒收,公安機關扣押了被告人李某贓款并發還被害人人民幣11000元。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使用假幣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使用假幣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李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的損失得到被告人李某的補償,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