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姜堰區法院對韓某某、金某某虛開發票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判處金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將虛開發票納入刑事犯罪實施后,姜堰法院辦理的第一起虛開發票罪案件,也是姜堰地區首起被依法做出刑事處罰的第一起案件。

 

被告人韓某某為結算其以泰州市某公司名義承接的森林公園綠化工程款,于20121月伙同被告人金某某以人民幣7000元的開票費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了一張金額為人民幣1981378元的建筑業統一發票1份,并持該票支付部分工程款。經鑒定,該發票為假發票。案發后,韓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金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泰州市某公司案發后向稅務機關補繳了相關稅款,繳納了相關罰款。鑒于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比較好,遂作出了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

 

現在大家都知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違法犯罪行為,量刑也很高。但是,對于虛開普通發票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知道的人并不多。從201151日起,虛開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等,均涉嫌構成虛開發票罪。個人犯虛開發票罪的,可處管制、拘役,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提醒相關企業及廣大市民在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不要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普通發票,否則如果情節嚴重,都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