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爭子姓鬧離婚 互推一歲親生兒撫養權
作者:李遠、曾昊清 發布時間:2013-12-13 瀏覽次數:465
剛滿1周歲的幼兒生病住院,幼兒父親即將幼兒母親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患病幼兒的撫養成為了雙方的主要分歧。
季先生與王女士是一對85后的小夫妻,于2011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4個月之后登記結婚,第二年雙方生了一個兒子。2013年6月14日,季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季先生訴稱,由于雙方婚前相識時間較短,婚后才發現雙方性格迥異,經常爭吵,雙方不適合一起生活。在兒子出生后,雙方因為孩子姓氏問題更是矛盾不斷,現其本人已對這段婚姻心灰意冷,請求法院判準離婚。王女士則認為雙方主要的分歧是孩子的姓氏和撫養問題,其與丈夫無原則性矛盾,雙方感情未徹底破裂,并稱如果非要離婚的話,兒子應由季先生撫養。
常熟法院受理此案后,承辦法官多次和原、被告溝通,希望通過調解來化解雙方矛盾,無奈雙方都各執一詞,絲毫不肯退讓。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無實質性矛盾,雙方所生育的兒子需要照顧。常熟市人民法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認為夫妻雙方存在矛盾是事實,但尚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理由不充分,并希望兩人多加強溝通,相互扶助,共同擔負起照顧家庭、兒子的責任,構建一個和諧的家庭,遂做出不準離婚的判決。
法官說法:《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于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不僅社會道德規范的要求,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子女的健康,需要父母用更多的愛來呵護,而不是責任的推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