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著約定的租賃期限已經過去,房西卻遲遲不肯搬走。前段時間,周老伯為此事十分鬧心。

 

據周老伯說,早在90年代,他就將房子租給陳某做商鋪用了。起初雙方還簽訂正式的房屋租賃協議,但后來彼此熟悉了,就改為口頭協議,房租費基本是半年一收。

 

2009年年末,周老伯得知該地段要拆遷,便告知陳某,想要終止與他的租賃關系。

 

陳某不同意,他認為自己裝修店面、辦理營業執照都花了不少錢,周老伯應該適當給予他補償。此后,雙方就為補償金交上了勁,誰都不肯多讓一步。

 

為徹底化解矛盾,南長法院聯合區司法局對兩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調解工作。法官一番釋法后,陳某承認當初要求周老伯賠償3萬元的數額過高了,是情急之下說出的氣話,確實不利于矛盾的有效化解。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周老伯同意拿出1萬元作為補償款交給陳某,而陳某也同意在約定的時間內搬出房屋。糾結時間長達3年的矛盾終于得到了圓滿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