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騙法院 妨礙訴訟被處罰
作者:吳軍良 羅曉亮 發布時間:2013-12-12 瀏覽次數:506
為了獲得保險公司更多的賠償款,原告王某竟然伙同案外人劉某偽造工作證明和收入證明,結果被法院識破。近日,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偽造民事訴訟證據的兩名當事人王某、劉某分別處以罰款5000元、司法拘留十日和罰款1000元、司法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2012年10月,原告王某某、王某被李某駕駛的機動車撞傷,后二人將李某訴至該院皂河法庭。訴訟過程中,王某為了獲得保險公司更多的賠償,產生了偽造證據的念頭。本無固定工作的王某找到在某民營學校工作的會計劉某,請其為自己出具工作和收入證明。礙于情面,劉某向王某出具了王某系該校教師、月工資約3000元的工作證明和工資證明并加蓋該民營學校公章和財務章。訴訟過程中,王某向法庭提交了上述虛假證明,并據此主張誤工費。該案承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該證據有可疑之處,遂到該校調查了解情況,查明了王某、劉某偽造證據的事實。王某、劉某對偽造證據的行為亦供認不諱,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鑒于二人認錯態度較好,合議庭經合議,并報經院領導批準,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該案承辦法官羅曉亮表示,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案件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