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變道不注意,四輛車連連相撞。日前,經張家港法院主持調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順利審結。

  2014年1月24日,錢某駕駛小型轎車在京滬高速路上行駛,當行駛至上行線1056M+800M處時,其突然從第一車道變更到第二車道。因速度之快,直接導致在錢某右后側駕駛普通大客車的邢某緊急制動停于第二車道內,但兩輛車此時已發生不同程度的刮擦受損,并使得邢某車內4名乘員受傷,1名隨身財物受損。

  數秒后,緊跟在邢某后面駕駛大型普通客車的陸某又因未與該車保持安全距離,兩車發生追尾碰撞,致陸某客車內23人面部或腿部受傷、1人隨身財物受損、兩車均不同程度受損以及本案原告徐某頸椎骨折受傷。

  而隨即,在后方的重型普通貨車司機邵某對前面發生的狀況觀察不力,完全措手不及下其車前部猛地撞上陸某的車尾部,致兩車受損,原告徐某頸椎骨折受傷情況加重。

  因原告徐某是在乘坐被告張家港市蘇汽長途客運有限公司的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故起訴被告要求其賠償損失。最終,法院調解后,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被告支付原告在張家港市中醫醫院出院后結欠的醫藥費用,另原告徐某在乘座被告公司的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害主張的后續醫療費、后續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等共計39萬元,由被告進行賠償。

  本案中,錢某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妨礙原車道機動車的通行安全,導致第一起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是第一起事故發生的因素;陸某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等相關條例,是第二起事故發生的因素;邵某駕駛機動車因觀察不力,遇有情況,措手不及其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相關條例的規定,是第三起事故發生的原因。

  法官提醒:“路怒”引發交通事故頻率上升,因心情煩躁或缺乏睡眠等因素將氣撒在駕車過程中實屬冒險,故提醒駕駛員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無論是新手還是老手,應把握好基本交規,保持良好心態,一旦疏忽大意,則會引發多種危險狀況,小致汽車摩擦、大致人員傷亡。本案中,因第一位司機的隨意變道,導致出現“多米諾骨牌”現象,一方面造成乘客受傷,更嚴重的是引發交通癱瘓。做到文明駕車,謹觀慎行是每一位司機對自己以及他人生命的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