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我看孩子,憑什么要我支付撫養費?”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該起“理直氣壯”拒付撫養費的糾紛案件。

 

拒付撫養費的當事人楊彬(化名)系楊霞(化名)的父親。2011年楊彬與妻子張麗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女兒楊霞由張麗撫養,楊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至楊霞年滿18周歲時止。同時,雙方約定楊彬每月可探視楊霞兩次。后楊彬在探視時提出想要帶女兒楊霞回家住一晚,遭張麗拒絕,雙方并因此發生爭執,楊彬試圖將女兒強行帶走,被阻攔。之后,張麗便拒絕楊彬繼續探視女兒,楊彬也停止支付楊霞的撫養費。

 

今年9月,張麗以女兒法定代理人身份,將楊彬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楊霞的撫養費。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辦案法官的耐心調解下,楊彬最初的強硬態度終于轉變,并接受了支付之前拖欠的撫養費及繼續按照離婚協議支付今后撫養費的調解協議。張麗在法官的勸說下,當庭表示愿意配合楊某行使探視權。

 

法官提醒:撫養義務和探視權是兩個法律概念,二者不可相互抵折。爭取探視權需通過法律手段,莫要因父母間的矛盾,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