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業主存在觀望心理的原因及建議
作者:薛蓮 發布時間:2012-06-14 瀏覽次數:678
漣水法院在審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發現,除了業主不滿意物業公司的服務而引發糾紛外,出現了因為業主之間的互相觀望而不交納物業費的特殊現象。由于此種原因不交物業費的業主更易抱團與物業公司對抗,使得物業公司收費困難,導致案件數量增多、審理難度加大,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原因分析:
一是因相似問題引起的觀望。出現了部分業主僅僅重視自身問題的解決,而忽視了問題發生原因的現象。如在較為常見的漏水問題中,有的原因是樓上向樓下漏水的相鄰關系,有的是因建筑單位施工存在瑕疵,部分業主并不區分維修的義務主體是鄰居、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一概以漏水造成自家損失為由拒交物業費。
二是因攀比心理引起的觀望。在不同的小區、不同的縣區之間,存在業主對物業服務性價比相互攀比的情況,業主懷有以較低價格享受較高質量服務的期望。部分業主往往不考慮自己所交納物業費與其他小區業主之間的差距,單方面認為自己享受的服務低于其他小區的服務質量,引起糾紛產生。
三是因鄰里關系引起的觀望。同一小區、同一棟樓、同一單元內的業主之間的聯系往往較為密切,這一情況使得很多業主私下對物業服務的交流較多。在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時,業主則以“某某家還沒交”、“某某家交得少”為由拒交物業費。
四是因訴訟預期引起的觀望。部分進入訴訟階段的業主在庭審過程中,依賴于其他業主提供的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陳述答辯意見與其他人相同,組織調解時沒有人愿意提出調解意見,更有人希望自己的庭審靠后一些,以便在其他人的判決出來后,作出自己的決定。
二、對策建議
一是明晰物業公司的責任。對小區中常見的問題以及物業公司責任開展普法宣傳,方便業主區分對相鄰權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區別。對于尚不在物業公司業務范圍,而物業公司有能力進行服務的,可將其納入物業服務合同中,并對物業費用予以合理增加,以滿足業主日常需要。
二是統一物業服務的價格。聯合物價部門對物業費用的價格水平進行鑒定評估,督促收費過高、服務水平偏低的物業公司進行整改,使價格回到正常的水平線。向業主說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縣際之間的物業費用存在差距的原因,并給出科學的地區差價供業主參考。
三是強調物業合同的效力。對業主強調物業費用繳納的金額是物業合同確定的,并不因為其他人未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就可以拒絕履行物業合同,業主應當受到生效合同的約束,履行自身義務。
四是擴大案件審理的效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了解業主的訴訟預期,并對相關的法律知識、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說明。在批量案件審理中選取個別案件作為突破口,按照“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進行審理,力求當事人充分了解自身的權利責任,在眾多業主中形成示范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