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能判緩刑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擅自脫逃,法院決定對其收監執行。日前,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曹金鳳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聽說如果嚴格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就有可能適用緩刑,接受社區矯正,曹金鳳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事情起源于不合的同事關系。來吳江打工的曹金鳳與同廠女工徐莉莉素來不和,兩人曾因瑣事發生過肢體沖突,沖突中曹金鳳的胳膊被對方劃了一道口子,留下一塊傷疤。此事經廠里領導調解得以平息,但曹金鳳對徐莉莉一直懷恨在心。一天,她看到自己胳膊上的傷疤,越想越生氣,就決定報復徐莉莉。她順手拿起機器上的勾刀,趁徐莉莉打瞌睡的時候,在她的胳膊上猛然劃了一刀。徐莉莉被其他工友送進醫院。在去往醫院的途中,徐莉莉通知其兒子報警,警察在工廠內找到曹金鳳,將其帶到了派出所。曹金鳳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鑒定,徐莉莉左上肢損傷屬人體輕傷。

 

事后,曹金鳳對自己的一時沖動十分后悔,主動賠償了被害人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8000元,被害人徐莉莉也原諒了她的行為。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曹金鳳也幾次三番地對自己的行為深深懺悔。依據被告人曹金鳳的悔罪表示,以及其有接受社區矯正的條件,法院決定對被告人曹金鳳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但當吳江區法院準備對該起案件進行公開宣判時,幾經周折均無法聯系到取保候審的曹金鳳。由于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遵守相關規定,未能到庭應訴,法院決定對被告人曹金鳳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并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網上追逃,并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官提醒: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司法機關將有可能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即使被告人具有適用緩刑的條件,最終也可能會被判處實刑,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