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蔬菜農婦撒潑 揮拳相向老板領刑
作者:潘佳文 發布時間:2013-12-11 瀏覽次數:400
這天,李某正常打開大門開始營業,他怎么也沒有想到接下來發生的一件事會讓他走上被告席,賠償了大筆損失,還獲得了相應的刑罰。日前,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2012年11月8日上午,農婦周某帶著蔬菜到被告人李某所在的蔬菜收購點出售,李某認為周某的蔬菜過于潮濕而拒絕收購,雙方因此發生口角。爭吵過程中,周某站到收蔬菜的電子秤上不讓李某收購其他人的蔬菜,在被拉開后,周某又將李某桌上的計算器和記賬本等物品一股腦兒的推到地上。李某怒火中燒,隨即將周某按在地上,拳擊她的頭面部數下。經鑒定,周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歸案后,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審理中,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并履行完畢。周某撤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并對李某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本案系民事糾紛處理不當引發;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