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為離婚把房子贈與兒子,反悔是否有效?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3-12-11 瀏覽次數:473
2010年9月20日,因遺失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父母協議將夫妻所有房屋及室內一切東西都歸兒子申某某所有,并約定無論其父母哪一方均無權干涉原告處理其財產。第二天,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父母離婚后,即將該房屋交付給原告居住,父親申某搬離了該房屋,母親宗某隨兒子小申居住在此房屋內。因小申多次與父親申某協商將該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父親申某均置之不理。
父親申某辯稱,夫妻所簽訂的協議書是在宗某要求其將財產全部贈與給兒子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簽訂的,因此自己在被迫無奈下簽訂的,并非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應屬無效。現在自己無穩定工作收入,生活困難,根據合同法關于撤銷贈與的規定,請求其撤銷對兒子財產的贈與。
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為了離婚的需要,相互協商、相互妥協的結果,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案件中,由于子女是夫妻雙方的利益平衡點,離婚中協商把財產贈與子女也是一種常見的離婚談判的方式。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為了解除夫妻身份關系而設立,依附于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并非單獨存在。本案中,兩被告簽訂的贈與條款是以離婚為目的達成的財產處分協議,因此其是具有身份關系的協議,并不能簡單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兩被告離婚后,被告申某也在一個月后即搬離了訴爭房屋,該房實際已交付給原告申某某,被告申某已履行完贈與義務。故對于被告申某主張的適用合同法有關撤銷贈與的規定予以撤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