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加名字,離婚時能否分割?
作者:周春曉 發布時間:2013-12-11 瀏覽次數:474
丈夫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后在房產證上添加了妻子姓名,離婚時為分割該房屋,雙方鬧上法庭。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離婚糾紛案件。
江某于2008年認識了比自己小17歲的李某,后雙方建立戀愛關系,于2010年登記結婚。因江某系再婚,加之雙方年齡差距較大,婚后江某為討李某歡心,便將其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變更登記為雙方共同所有。后雙方因性格不合發生矛盾,一直處于分居狀態,無法繼續共同生活。2013年2月江某與李某協議離婚,李某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被江某以房屋系婚前個人財產為由拒絕。后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受理案件后,辦案法官支持了李某的離婚請求。在處理該房屋時,法官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雙方對房屋的貢獻大小,最終法官判決房屋歸江某所有,并由江某支付李某一定的房屋分割款。
法官提醒:房屋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