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僅靠開一間小賣部的微薄收入勉強養(yǎng)家糊口有,卻面臨要償還高達89萬余元的貸款,拿到法院的判決書,老實本分的張建可不是一般犯愁,真的是欲哭無淚:自己好心為侄兒辦貸款手續(xù)買了寶馬,不僅沒得到侄兒一點好處,還被侄兒坑慘了:侄兒開著寶馬玩失蹤,自己卻要還巨額的貸款。

 

原來張建的叔伯侄兒張元在外地搞工程,為了撐面子,想買一輛高檔一點的代步車。20117月份,張元看中了寶馬7系的一款車,售價高達115萬元。張元現(xiàn)有的資金只夠首付款35萬元,余款80萬需要貸款。由于之前有不良信用記錄,其本人在銀行辦不了貸款,張元想到請叔叔張建幫忙,讓叔叔以其本人名義簽名貸款,由其每個月向叔叔留給銀行的還款賬戶上存錢還貸,并保證按時還貸。為了打消叔叔的顧慮,張元還讓某擔保公司為叔叔貸款擔保,并且告訴叔叔,如果將來其不能按時還貸款,銀行就會找擔保公司要錢。自己在辦貸款時,將所賣的寶馬車給給擔保公司作抵押,這樣即使自己以后真的不能按時還貸,擔保公司也會用他的車子優(yōu)先實現(xiàn)債權(quán),不會找叔叔的麻煩。經(jīng)侄兒的“開導(dǎo)”,張建雖然知道在貸款合同上簽字貸款,就要負責償還貸款,看到侄兒提供了擔保公司擔保,而且又將價值100多萬的車子提供給擔保公司作反擔保,認為自己只是頂個名,對自己不會有什么不利的影響,加上倆人年紀相仿,相處不錯,就以自己的名義貸款80萬,便在汽車銷售合同以及擔保合同上都簽了字,擔保合同還約定了違約金。也沒有讓之侄子寫欠條,就讓侄子提了車。

 

貸款手續(xù)辦完,張建就以為與自己無關(guān)了,繼續(xù)做自己的小生意維持家用,沒想到居然被擔保公司告到了法庭。原來,侄兒張元提走了寶馬車后,并沒有按照銀行要求的分期還款期限向張建預(yù)留的還款賬戶存錢,而且玩起了失蹤,寶馬車也不見蹤影,欠下的車貸本金加利息已達89萬多元,后來擔保公司代張建償還了貸款。擔保公司還款后發(fā)現(xiàn),因張元提供的寶馬車抵押手續(xù)不完備,對張元的寶馬車不能行使優(yōu)先權(quán),多次向張建催要代償款。因張建未償還,遂向法院法院,要求判決張建給付該公司還代償還的貸款898973.65元及違約金。

 

庭審中,張建辯解稱,雖然自己簽名辦理了貸款手續(xù)購買了寶馬車,但是車子是其侄兒張元去提的,車子沒有辦行駛證,后來寶馬車又被張元抵押給了他人了。自己既不是真實的貸款人,也不是寶馬車的實際車主,不應(yīng)該還款,擔保公司應(yīng)該找張元要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建分別于銀行、汽車銷售商簽訂了借款合同、汽車購銷合同,是借款合同、汽車銷售合同的當事人。原告作為擔保人替張建償還了車貸,有權(quán)追償,依法判決張建向擔保公司支付代其償還的貸款 898973.65元及違約金。(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