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合同難辨認,證據不足難支持
作者:張穎 發布時間:2013-12-11 瀏覽次數:436
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自稱與被告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并以傳真方式簽訂了銷售合同,卻因合同難以辨認,同時支持證據不足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2013年4月,昆山某紡織品公司起訴浙江一時裝公司,要求被告按照銷售合同約定,支付由原告供應的面料貨款,價值近20萬元。庭審中,原告遞交了以傳真方式簽訂的銷售合同復印件,而被告表示從未與原告簽訂過合同,也未收到過原告所稱的貨物,因此拒絕支付貨款。法院通過仔細辨認,發現該證據上買方即被告公司的合同章殘缺不全,不能認定合同章上的公司名稱,因此對該項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定。同時,其他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難以形成證據鏈。最終,法院因證據不足,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通過傳真方式簽訂合同存在一定的風險,企業在簽訂合同時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確保簽章及關鍵條款清晰可辨,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