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犯拘禁債權人 稱“不簽協議就給埋了”
作者:王濤 孫冬花 發布時間:2012-06-14 瀏覽次數:492
39歲的緩刑犯江峰不僅拖欠13萬元不還,還非法拘禁債權人張立偉,讓其按照自己的要求簽協議,并以威脅手段索取了15000元,才讓張立偉離開。6月12日,鼓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原本還在緩刑考驗期的江峰,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連同原判的有期徒刑3年,最終執行有期徒刑14年6個月。
2011年1月,張立偉因用錢找到江峰,江峰找到“老葛”,幫張立偉用房證、土地證抵押貸款100萬元。為了答謝江峰,張立偉借給江峰13萬用于放貸投資,約定2011年2月28日之前歸還。
到了還款期限,江峰并沒有還款。張立偉開始向江峰索要借款,江峰以種種理由推脫,還在電話里威脅張立偉:“我知道你老婆在哪里干什么,你小孩在哪里上學,我想到你公司隨時可以……”張立偉一聽,江峰這是不想還他的13萬元了。
欠錢不還跟債主談條件
2011年8月中旬,江峰給張立偉發了一條短信,說想和張立偉做個交易,讓張立偉再給自己10萬元,張立偉用房證抵押借給老葛的剩余借款47萬就不用再還了,他還可以把房證等手續還給張立偉。當時張立偉在外地,表示同意。
回到徐州后,張立偉又反悔了,因為他認為江峰說的是不可能的事,100萬又不是借江峰的,江峰怎能說不還就不還呢?張立偉不再和江峰談交易的事了,只是問江峰要13萬借款。江峰非常惱火,認為張立偉不守信用,想把張立偉弄出來,讓他按照自己的意思辦。
連換三地拘禁債權人
2011年8月29日早上,江峰接到電話稱,張立偉出現在黃河北路的一個院子里,江峰馬上帶“小馬”、“冬冬”(均另案處理)等人到了地方,發現張立偉的車停在院里。8點半左右,江峰看到張立偉走進車里發動汽車,他趁勢打開車門坐在副駕駛位置,其他幾個人也跟著坐到了車后排座。
上車后,江峰對張立偉說:“張總,你怪難請,今天我們就好好談談。”張立偉拿起手機要打電話,江峰一把奪過手機,關上并放在自己包里。張立偉問江峰去哪里,江峰說你聽話開就行了,半路上因為擔心張立偉把車開到派出所,江峰讓張立偉坐到后排,自己把車開到了礦山路一家浴城,把張立偉帶到了二樓的一個房間。
坐定后,江峰問張立偉為什么商量好的事情又變卦,張立偉不回答江峰的問題,只是問江峰要13萬元錢,江峰很生氣,“冬冬”動手朝張立偉的臉打了一巴掌,江峰制止了“冬冬”,并告訴“冬冬”等人,“不要打他,可以用眼睛瞪他,嚇唬嚇唬他就行了。”交代完,因為張立偉的車有定位裝置,江峰將張立偉的車轉移到了夾河街。
到了中午,江峰又回到浴城和張立偉繼續談交易的事。張立偉一直不同意,江峰認為浴城人多又雜,擔心出事,到了下午三四點鐘,把張立偉帶到了合群新村一套房子里繼續談,要求張立偉滿足自己的要求,張立偉依然不同意。晚上10點,江峰又把張立偉帶到馬場湖舅舅的房子里,并騙舅舅說是單位的工人要租房子,張立偉還是不同意江峰的要求,江峰就讓“冬冬”等人看好張立偉,自己先回家了。
第二天一早,江峰又來到馬場湖拘禁張立偉的地方,問張立偉考慮的怎么樣了。張立偉表示愿意和江峰談,還說他有一筆八萬元的材料款沒收,可以給江峰,江峰拿出手機讓張立偉打電話聯系。當電話打開,江峰看到張立偉把自己的名字輸入為“江孫子”,非常生氣,沒再跟張立偉談什么就離開了馬場湖。
“不簽協議就把你埋了”
到了下午,江峰回到馬場湖繼續和張立偉談,讓張立偉按照自己的意思簽一份協議書。“冬冬”對張立偉說:“如果不同意,今天再給你換個地方,要么綁上扔到亂草窩里,要么找個山挖個坑把你埋了。”
張立偉聽到這些話非常害怕,表示同意和江峰簽訂協議書。協議的內容就是江峰前幾天通過短信給張立偉說的內容:“張立偉欠老葛的47萬元由江峰負責處理,張立偉先付江峰10萬元,江峰負責把張立偉貸款時的房產證等資料抽回,待張立偉驗完證件后,再付10萬元給江峰,剩余款項張立偉不用再歸還,原江峰欠款13萬元也一筆勾銷,一并交與江峰銷毀。”
協議簽好后,江峰讓張立偉再給2萬元才能放人,說找看管張立偉的人是要付錢的,這錢是活動經費,需要張立偉支付,只有付了錢,才能證明有誠意。張立偉擔心江峰不讓自己走,就說車里副駕駛座位下的包里有一萬七八千元錢,可以給江峰,江峰派人取來包,張立偉從包里拿出一萬五千元交給了江峰,并讓江峰打了收條。江峰懂些法律,認為非法拘禁時要錢是犯法的,就把收條的落款日期簽成2011年8月27日,而當時是8月30日。江峰想,這樣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了。
江峰拿到一萬五千元錢后,對張立偉說可以走了。臨走之前,江峰和“冬冬”對張立偉說,如果報警的話就讓張立偉死的很難看。離開了馬場湖,驚魂未定的張立偉看沒有人跟蹤,就先往家里打了個電話,在確認家人安全的情況下,張立偉走到了派出所報案,告訴民警自己受到了非法拘禁和搶劫。
2011年8月31日江峰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2年3月21日檢察機關以犯搶劫罪對江峰提起公訴。
法院認定犯搶劫罪
6月12日,鼓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江峰辯稱,收到被害人張立偉15000元是在8月27日而非起訴書載明的8月30日,并否認在8月30日對江峰實施搶劫行為;證人老葛出庭作證,證實經江峰引薦,張立偉以多處房產抵押的方式向其借款100萬元,在此過程中江峰既非擔保人,也不可能將抵押資料返還張立偉等事實。
經查,被告人江峰的供述與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以及借款協議等書證相矛盾,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江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暴力相威脅等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于被告人江峰曾因犯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依法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法院判決被告人江峰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連同原判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6個月。(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說法
搶劫與非法拘禁
司法實踐中,在特定場合下的犯罪行為是搶劫性質還是非法拘禁性質,往往容易混淆,以至難以分辨,只有對搶劫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有一個清晰的正確認識,才能在司法實踐中對某一具體的犯罪行為準確予以認定從而正確確定罪名,定罪處罰。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從表面看,本案看似一起行為人為達到非法目的,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其間使用暴力毆打被害人的非法拘禁案件。但實質上卻是,行為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產生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意思,進而采取暴力、威脅手段,當場索取錢財,主觀方面已由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故意轉化為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故意,從而構成搶劫罪的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