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萬新于201111月間,伙同郭一某、郭二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分別結伙,采取撥打任意手機號碼后即掛斷,若被害人回電,即編造該手機號碼中獎,領取獎金需繳納轉賬費、公證費、個人所得稅等費用的謊言,讓被害人向指定的賬戶上匯款的手段實施詐騙,騙得仲某人民幣合計281790元。其中,被告人萬新伙同他人(身份不明),于2011112日至5日,以深圳某珠寶公司的名義,采用上述手段,先后10次讓仲某從H縣向指定賬戶匯款,騙得人民幣合計131050元。同月4日至8日,被告人萬新又伙同郭一某、郭二某,采用上述手段繼續詐騙,先后4次讓仲某從H縣向指定賬戶匯款,騙得人民幣合計150740元。

 

2011118日,被害人仲某向公安機關報案,H縣公安局于當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發現被告人萬新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12113日決定對被告人萬新刑事拘留并上網追逃。同年727日,被告人萬新被深圳市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萬新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詐騙事實。

 

案發后,郭一某、郭二某等人共退出贓款人民幣150740元,被告人萬新親屬代為退出贓款人民幣131050元,上述款項均已發還給被害人仲某。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 被告人萬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萬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民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萬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萬新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已全部挽回,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