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管承兌匯票貼現變現 財務科長受賄36.9萬元
作者:高法宣 發布時間:2013-12-10 瀏覽次數:486
章某原系泰州市某高新技術產業園財政局財務科科長,主要負責園區融資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變現以及財政資金存儲過程中,在工作過程中,章某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提供業務方便,收受他人錢財368890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定被告人章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經查,2011年3、4月份至2013年6月間,被告人章某利用擔任泰州市高港區高新技術產業園財政局財務科科長的職務之便,在負責園區融資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變現以及財政資金存儲過程中,先后收受翟某、李某、何某、朱某、卞某、曹某、顧某、萬某等人所送錢財,合計人民幣368890元,并為其在承接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園區財政資金存儲和發放融資服務費等方面給予關照。
被告人章某在高港區紀律檢查委員會詢問時,主動交待了上述的罪行。案發后,被告人章某已退出全部贓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章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章某當庭自愿認罪,已退出全部贓款,且庭前預繳財產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上述相關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