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二手房玩跳單 理應賠償中介損失
作者:朱煥東 魏清見 發布時間:2012-06-14 瀏覽次數:495
為省介紹費玩跳單,中介公司怒上法庭討公道。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居間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蔡某支付原告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中介費4050元,并賠償違約金800元。
2011年6月7日,蔡某因購房,前往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要求購房信息等房屋中介服務。當場,雙方訂立看房確認書。協議約定,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為蔡某提供房屋信息中介服務,帶蔡某視察并如實介紹物業,促使蔡某與房主達成房屋買賣合同;蔡某成功購買原告介紹的房屋,應向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成交價的0.6%中介費。協議還約定,在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上述服務的一年內,蔡某保證不會通過第三方與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介紹的賣主進行房屋交易,或直接與房主私下交易,或由蔡某的親屬與賣主進行交易,如違反,蔡某須向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成交價1.2%的咨詢及代理費,并支付該代理費25%的違約金。協議還對其他條款進行了約定。合同訂立后,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即開始為蔡某聯系看房事宜,因房主或已將房屋出售,或人不在家而未果。2011年7月1日,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先后為蔡某聯系看房三套,其中一套系張某的房屋,當場并沒有達成一致購買意見。七天后,蔡某與張某以68萬元私下達成協議,并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雙方辦理過戶時的開票價格為400000元。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認為蔡某不守誠信,違反雙方的看房約定,將蔡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中介費8100元,并支付違約金2025元。在庭審上,被告蔡某認為原告曾介紹過看房是事實,但未起到作用,故不應向原告支付中介費及違約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間就房屋中介達成的看房確認合同,未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定向被告提供了相關的房屋買賣信息并組織被告看房后,被告以房東出價過高為由未與房東簽訂買賣合同,數日后違反合同約定,私下與房東達成買賣協議,被告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考慮到看房合同已對被告違約有約定,再要求支付成交價1.2%的咨詢及代理費,已明顯高于一般房屋買賣合同所支付的咨詢及代理費一倍,且具有懲罰性,再約定支付該代理費25%的違約金屬重復約定。故被告認為違約金過高,要求予以調整的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并依職權酌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