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淋浴時觸電身亡 房東擔責幾分?
作者:劉思沁 發布時間:2012-06-14 瀏覽次數:542
安徽人小李2003年來蘇工作,2010年3月開始與他人合租于一老新村內,雖然房子已經有些年份了,但是交通方便,租金合適,可是才住了一年,意外就發生了。2010年12月的一天下午小李的室友回家發現小李長時間在浴室沒有出來,破門進去才發現,小李躺在浴室地上已經死亡。后經調查知道,當時小李一人在家洗澡,但是他沒有在浴缸里洗,而是手持金屬噴頭站在了浴缸外面的地上沖澡,由于房屋衛生間插座老化漏電,小李觸電死亡。
小李的父母收到噩耗后立刻從老家趕來蘇州,悲痛欲絕的兩位老人堅持要為兒子討個說法,遂以房東故意殺人的罪名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兩位老人又改走民事途徑,以房東侵害小李的生命權為由,將房東告上法庭,日前滄浪區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一審審理。
小李的父母認為,小李洗浴時,由于出租的房屋衛生間插座(非防水插座)漏電,且室內漏電保護設施被廢棄,導致小李被電擊死亡。房東沒有盡到對出租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的義務且不能舉證其無責,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請求判令房東賠償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60萬元。
房東則辯稱,小李觸電死亡,是因為其未正確使用洗浴設備,沒有在浴缸內洗浴,而是站在浴缸外的地磚上手持淋浴噴頭洗浴,他應當知道身后墻上有插座。即使出租房存在瑕疵,也與小李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對于小李觸電身亡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至多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房屋用于出租時,房東有責任保障房屋內各項裝置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而房東未能盡到起碼的注意義務,對小李在洗澡時發生觸電事故死亡的后果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該房屋洗浴間內有浴缸,小李應當知曉在浴缸外沖澡很有可能淋濕其他電器而引發危險,卻仍然站立在浴缸外的地面上沖澡,洗浴間內本就空間狹小,在緊臨其身后的墻面上還有一插座,其還手持金屬噴淋頭淋浴,以上因素綜合作用導致電擊事故的發生。雖然房屋內電器線路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但小李對洗浴設備的使用不當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法院認定在小李死亡所造成的各項損失中,房東承擔40%賠償責任,即判令房東賠償24萬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