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月,裴某欲買房,但辦理按揭貸款存在困難,被告許某慷慨出面幫忙,裴某便以許某名義支付首付款12萬元及辦理按揭貸款19萬元,購得某小區商品房一套,后將該房屋租賃給朱某、周某使用。

 

2011116日,裴某欲賣房,但房產證上登記的房主為許某,許某再次慷慨出面解難,許某向裴某出具保證書,確認裴某對該房屋享有實際所有權,并承諾配合裴某辦理出售該房屋給其他人的相關手續。眼見房價一天天見漲,裴某遲遲未下決心將房屋拋出手。此時的許某也不再像往昔那樣傻慷慨,開始偷偷帶人去看房子,打起自己的如意算盤。

 

20121213日,許某又帶人到來看房,并與裴某及承租人朱某、周某發生爭執,后經110公安民警處理。1217日,許某以38萬元將該房屋售與被告段某,雙方于201319日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三天后,手握房產證的段某理直氣壯地張貼通知,告知承租人朱某、周某其系該房屋所有權人。保房無望的裴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許某、段某連帶返還購房首付款并賠償房產增值部分差價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許某違反保證書中關于涉案房產所有權的約定,無權處分實際房主為裴某的房產,構成違約,應承擔責任。段某基于對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信賴,以相對合理的價格購買涉案房產,并支付全部購房款,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善意取得了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不應承擔責任。另經房地產咨詢公司評估,訴爭房屋現價40萬元,增值9萬元。法院最終判決許某向裴某返還購房首付款12萬元并賠償增值款損失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