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興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因扣押身份證引發的糾紛,法官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3321日原告劉某無證駕駛,與被告葉某發生交通事故,致被告受傷,當日原告與被告達成協議,約定:被告葉某的醫藥費、誤工費由原告承擔,摩托車由原告修好,被告葉某不報警,原告給付被告5000元,待葉某上班后結算多退少補。原告亦將身份證交給被告以證明其身份,被告未予返還。后原告將被告送到泰興市人民醫院治療,當日給付被告5000元。同月24日被告出院,原告送被告回家,雙方對于糾紛未能協商一致,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身份證,被告以交通事故糾紛未結為由拒絕返還。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于2013423日回其老家安徽省蚌埠市固鎮縣以身份證丟失為由補領身份證,支出辦證費用40元。

 

原告訴稱,2013321日,原、被告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將被告送到人民醫院治療,被告擅自扣留原告的身份證,經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只有回老家安徽省蚌埠市重新辦理了身份證,因原告扣留被告的身份證,導致原告生活、生產不便,原告為減少損失,回老家重新辦理身份證,花費交通費及住宿費計447元,同時原告工廠請人幫助管理,支出管理費2000元,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計2447元。

 

被告辯稱,原、被告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將被告撞傷,雙方之間交通事故糾紛至今未處理完畢,故未將身份證返還原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扣留原告的居民身份證拒不返還,被告之行為已違反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原告本應可以通過報警或其他合法途徑要求被告返還,但原告未采取任何有效救濟措施。現原告主張的費用系居民身份證丟失后補領而發生的費用,并非居民身份證被他人非法扣留后所必然產生,原告明知其身份證并未丟失,不符合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條件,原告卻捏造丟失事實而補領,由此所產生的費用顯屬原告故意擴大所致,該部分費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我國法律規定,除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本案中,被告采用扣押身份證的方式來要求原告賠償損失并不可取,在發生事故的第一時間就應該報警,通過合法的渠道來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