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酒駕被查 一年后醉駕領刑
作者:趙玉保 黃吉 發布時間:2013-12-09 瀏覽次數:531
法庭上,他終于后悔:第一次被查后沒有吸取教訓
張某第一次酒駕被查后,因不構成犯罪,僅被行政處罰。僅僅誰知一年多后,張某又因醉駕釀成車禍。昨天,醫藥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了兩起危險駕駛案件,均判處并當庭宣判拘役刑和罰金刑。
教訓深刻
昨天上午9:30分,身穿囚服的兩名被告張某、李某緩緩走進法庭,腳鐐拖在地面上,每走一步,就發出“哐啷、哐啷……”的響聲。
昨天上午9:30分,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了兩起危險駕駛罪。
7月28日凌晨1時15分許,李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在市區七里橋西側路段時,與顧某所駕相向行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二人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
經鑒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3.33mg/100ml,已超過醉酒駕駛的標準。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幸虧當時沒傷到人!否則真的要沖家了。我以后開車前絕對不再喝酒了……”李某說,我自己這次真是教訓深刻醉酒駕車真是虧大了,駕照被吊銷,5年以后還必須重考,現在我每月必須花5000元請人幫我開工程車,有時還得付加班費。
據了解,如果醉駕營運車輛,會被吊銷駕照10年。
當庭懺悔
“我當時是為了救我父親才醉酒駕車的。”張某為自己辯解說。
2012年2月15日,張某曾我因酒駕被交警部門行政處罰,暫扣駕駛證半年。“之后,就不敢酒后開車了。再次酒駕那天是因為老父親高血壓犯了,我開車給老父親送藥的。”
公訴人認為,張某沒有吸取第一次酒駕的教訓,在時隔一年之后又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并造成了車損及個人身體的傷害,給自己和家人都帶來了嚴重的傷害。
今年8月14日晚上10時45分許,張某酒后駕駛小轎車沿興泰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梅蘭東路路口南100米路段時,與范某所駕的重型半掛貨車發生碰撞。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
張某當場受傷,卻拒絕血液檢驗。經鑒定,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9.56mg/100ml,已超過醉酒駕駛的標準。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美德,但不能成為張某置法律于不顧,置自己及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顧,更不能成為逃避法律追究的理由。”公訴人說。
庭審中,大學文化的張某后悔不迭。
“第一次被查后沒有吸取教訓。我從沒想到酒后駕車,居然會造成今天這樣的后果。我從沒想過我會和罪犯在一起吃飯、睡覺。我從沒想過,我必須每天與不恥為伍的人呆一起。我左邊是小偷,我右邊是搶劫犯……我內心很痛苦。當時,我就沒把開車喝酒當回事。我主觀殺怪獸有問題,沒覺得酒后開車是犯罪,存在了僥幸心理,請求審判長、公訴人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雙雙獲刑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處罰。張某因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五千元。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50天,并處罰金3000三千元。
據了解,醫藥高新區法院組建近一年以來,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審理了一百多件刑事案件,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通過刑事案件審判,打擊了犯罪,維護了社會治安秩序。今年該院共審結危險駕駛犯罪案件19件19人,其中判處緩刑2件2人,其余17件17人均被判處1個月至5個月不等的拘役刑,并均被判處罰金刑。審理的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占已審結刑事案件的21%。
該院審理的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其中醉酒駕駛汽車的12件12人,駕駛摩托車的7件7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一百毫克以下的5件5人;超過一百毫克不足二百毫克的9件9人;二百毫克以上的5件5人。醉酒駕駛發生雙方事故的16件16人,單方事故1件1人,被當場查獲的2件2人。
法官說法:由于危險駕駛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它不僅侵害公共安全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還會危及不特定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其社會危害性較大,我院在審理此類犯罪案件時,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剛剛達到入罪標準(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80毫克)、符合緩刑條件的危險駕駛,依法判處緩刑,對情節比較嚴重,比如曾因酒后駕駛受過刑事、行政處罰的依法判處拘役。同時對犯罪情節不很嚴重,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家庭有特殊困難的,考慮到中國傳統的新春佳節即將到來,我們在對被告害人量刑時,充分體現人文關懷,從人性化司法的角度,對判處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拘役刑,讓能在春節前與家人團聚。對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每百毫升二百毫克以上的,按照省高院《關于規范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緩刑適用的通知》的規定,原則上我們均不判處緩刑。
鏈接: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對于危險駕駛的行為出于故意的心理,對危險駕駛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態度。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行為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時,是不能預料和不能控制其所駕駛機動車的去向和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因為駕駛環境的改變使得行為人所造成的危險的對象為不特定多數人,具有潛在的社會危險性。因此本罪不以發生結果為要件,只要實施了危險駕駛行為即構成危險駕駛罪。規范危險駕駛行為主要的目的是試圖控制一種有可能給社會公眾的人身、財產利益造成損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