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的王某怎么也沒想到,偷偷從質押權人處開回自己質押的汽車會面臨刑事處罰。日前,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經查,2012817日,被告人王某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幣50萬元,并以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蘇MACxxx奔馳轎車作為質押物交給李某某,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王某未予歸還。2013516日晚,被告人王某趁無人之機,用備用鑰匙將被害人李某某兒子李某停放在泰州市高港區白馬鎮新喜酒樓門前的該轎車開走,后用該車典當人民幣20萬元用于個人使用。經鑒定,該轎車價值人民幣18.9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其親屬已代其退出贓物。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人王某向法院預繳財產刑保證金人民幣1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占有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退出贓物、預繳財產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也許有人認為只有偷竊他人財物的行為才構成盜竊罪,也有人認為王某是取自己車,其行為頂多構成民事違約,為何會構成刑事犯罪呢?實際上,《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對象是“公私財物”,既可以理解為公私所有的財物,也可以理解為公私占有的財物。本案中,王某是自愿將汽車質押并交付給李某某的。而李某某享有該汽車的質權后,就依法享有該車的占有權。被告人王某偷偷將汽車開走的行為已經侵犯了李某某的財產權利,就依法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