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雇傭強索債務 致人受傷獲刑又賠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3-12-09 瀏覽次數:506
受人雇傭強行向他人索要債務,見對方看見自己后向前奔跑,便緊追不舍并拉拽對方導致對方跌倒受傷。12月4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唐新年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唐新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樹茂醫療費46171.69元、誤工費10325.1元、護理費300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6元、營養費37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61040.89元。
唐新年曾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于2011年4月5日刑滿釋放。2013年4月,唐新年受人雇傭伙同他人多次到黃樹茂的住所,為他人向黃樹茂索要工程款,并對黃樹茂進行貼身跟隨。唐新年在公安部門處警制止后,仍實施上述行為,黃樹茂一家人被迫搬離原住所。同年5月24日9時許,唐新年等多人又到黃樹茂的工地向其索要工程款,將黃樹茂圍在辦公室至12時50分,直至派出所民警前來制止方才罷休。同日20時許,唐新年又跟隨黃樹茂至沭陽縣沭城鎮大同飯店,黃樹茂為擺脫唐新年跟隨,向前奔跑,唐新年便上前追逐、攔截黃樹茂,對奔跑中的黃樹茂實施拉拽,致黃樹茂摔倒,左肩受傷。救護車到達現場后,唐新年等人阻止黃樹茂到醫院治療。后黃樹茂在沭陽縣城內醫院住院期間,唐新年仍對其糾纏。經鑒定,黃樹茂左肩部損傷致左肩關節脫位構成輕傷。唐新年的行為嚴重影響韓貴茂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法院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樹茂于2013年5月24日至沭陽縣城內醫院住院治療至2013年6月29日出院,支出醫療費共計46171.69元,出院醫囑:注意休息、建議休息叁月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樹茂系城鎮居民,2012年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677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新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唐新年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新年歸案后,積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部分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樹茂要求被告人唐新年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