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只有錯買的,沒有錯賣的。而在實際生活中,遭遇錯買的購買人肯定是懊惱不已,真想為己討回損失。那么,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討要回購買款呢?近日,邗江法院審理了一起小峰“錯買”案”。

 

今年初,小峰打算買輛客車做客運生意。在得知阿勇欲轉讓掛靠在某客運公司的營運客車后,他當即想到:不如就買輛有現成營運線路的二手客車,既省事,又可以立即做生意賺錢。打定主意后,他便與阿勇聯系。經雙方商定并簽訂售車協議,他花8萬元買下這輛實際車價只有2萬余元的客車。小峰之所以耗費如此昂貴的代價買下該車,他是自認為,買下了該車,便理所當然就地獲得了該線路的經營權,。當時,他覺得這筆買賣還是劃算的。然而,但是,實際情況并不是其之前所想。當他去與該車所掛靠的客運公司進行車輛過戶及取得線路經營權時,卻遭遇挫折。他頓時感到上當受騙,隨即將該車交還給阿勇,同時討要8萬元購車款。既然交易已經結束,阿勇豈能任其“反悔”,便斷然拒絕返回該交易款。

 

近日,邗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由小峰發起起訴的這樁“錯買”案”。 庭審中,小峰氣憤地指出,“他當初購買該車就是為了這條線路的經營運輸,如不包括線路經營權,他就不會同意花這么多的錢買這輛車”。而阿勇則拿出著雙方簽訂的售車協議說,雙方是在自愿情況條件下形成交易,而且有協議為證,原告的訴由不能成立。

 

邗江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小峰購買汽車的目的就是打算做客運生意,而現在車輛過戶及線路經營權的問題無法解決,是小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小峰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撤銷小峰與阿勇簽訂的售車協議,阿勇在該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小峰購車款8萬元。(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