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戶線安裝有隱患 房主訴請排除妨害
作者:葉飛、時良敏 發布時間:2013-12-09 瀏覽次數:434
泰州市高港區的戚某在水岸帝景小區購買了兩間門面房,在戚某給房子裝修的過程中,偶然發現其左右鄰居家的所有380V進戶電線全部從原告房屋地面下進出。戚某認為開發商的施工違反了進戶線的安裝要求,同時也違反了圖紙的設計施工要求,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事后戚某多次找開發商以及物業公司要求拆除,但一直都未能解決。于是,戚某遂將開發商江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從戚某家進出的其他家庭使用的進戶電線。
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此案,認為現有的電線集中埋設的事實狀況對原告戚某房屋的使用以及安全形成可能的妨害或威脅,應予排除,故依法判決被告江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埋設在原告戚軍兩間房屋地下的、由其他戶使用的電線拆除并另行敷設。
經查,2012年原告戚某自被告房地產公司處購得坐落在泰州市高港區金港中路760、766號門面房兩間,并于2012年8月取得上述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后原告在對上述兩間房屋進行裝修的過程中,發現有幾戶人家的進戶電線集中從其房屋中進出,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了房屋電線埋設的設計要求,并存在安全隱患,遂于2013年5月6日訴至法院。
訴訟中,法院依職權進行了現場勘察,發現確有幾戶人家的進戶電線均集中在一起埋設在原告所有的兩間房屋內,并自原告所有的房屋內進出。
法院經審理認為,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故不一定需要妨害人有某種行為,只需存在權利人享有物權的特定的物可能遭受妨害或危險的事實狀態即可,則本案的爭議焦點在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其地下的電線集中埋設的事實狀況是否會對原告房屋的使用以及安全形成可能的妨害或威脅。法院認為,首先從設計施工要求上看,原告所提供的儲藏層電氣照明平面圖(竣工圖)中,各戶人家的進戶電線是分開鋪設從各戶人家各自進出的,現有的電線集中埋設顯然違反了當初的設計和施工要求,在其他戶的供電或照明發生問題后,對原告房屋的使用將會產生妨害的可能。雖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圖紙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其他證據,法院對原告提供的圖紙予以采信。其次,根據2008年8月1日起實施的《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的要求,埋地敷設的10KV及以下電力電纜之間,在平行敷設條件下,最小凈距(自各種設施包括防護層的外緣算起)為0.1m,在交叉敷設條件下,最小凈距為0.5m,電纜穿導管、加隔板保護或加隔熱層保護后允許的最小凈距為0.25m,這種規范要求完全是基于安全的考慮,現有的電線集中埋設顯然不符合規范要求,也是不安全的,從而形成房屋的安全隱患。綜上,法院認為,現有的電線集中埋設的事實狀況對原告房屋的使用以及安全形成可能的妨害或威脅,應予排除。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