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坑槽未修繕致人受傷 建管部門被判賠償
作者:歐平 發布時間:2013-12-09 瀏覽次數:423
騎摩托車回家,與工程作業車交會駛入路面坑槽,小何倒地受傷昏迷不醒。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這起交通事故,建管部門對該路段因疏于養護和維修被判賠償40余萬元。
2010年9月,小何騎摩托車回家,行至該市虹祺路時與
趙某駕駛的工程作業車會車,交會后車輛駛入路面坑槽,致使摩托車失控側翻,小何倒地受傷。該路段由建管部門養護和維修。法院經審理認為:小何未取得駕駛證即駕車上路存在過錯,工程作業車超載也疏于觀察存在一定過錯,建管部門對該路段存在坑槽疏于修繕和養護亦存在過錯,綜合各方過錯情況,由三方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因小何傷勢嚴重,構成一級傷殘,各項損失達到100多萬元,建管部門與工程作業車所屬公司各賠償近40萬元。 宣判后,建管部門表示服判,并積極履行判決義務,并承諾以后做好養護修繕工作,杜絕類似悲劇發生。
法官說法: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