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于2012611日上午乘坐揚州某汽車運輸公司邵某駕駛的大客車前往上海,當該車途經328國道901.7KM處時被某市蔣某駕駛的東風大貨車占道相撞,致大客車上旅客數人受傷,原告王某頭部、胸部、肩部等多處損傷。當日被送往醫院搶救治療。至同年1211日出院,共花去醫藥費2500元,出院時診斷的傷情為:顱骨骨折伴氣胸、右側肩胛骨骨折,出血性休克、頭皮多處挫裂傷。醫囑建議休息3個月,門診隨診、住院期間由原告之妻、原告之妹等人護理。出院后原告繼續在多家醫院治療,用去醫藥費2163.79元。后原告的傷情經鑒定所受損傷為八級傷殘。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駕駛東風大貨車駕駛員蔣某負全部責任,而揚州某汽車運輸公司邵某不負責任。

 

20135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揚州某運輸公司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殘疾賠償金等合計214800元。

 

被告揚州某運輸公司認為,原告乘坐本單位客車受傷事實,但本單位并非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方,原告應向肇事車輛車主索賠,經公安交警認定我單位無過錯,不負賠償責任。

 

邗江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揚州某運輸公司對原告乘坐本單位客車受傷的事實無異議。原、被告雙方的客運合同就已經實際履行,被告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被告未能履行其將乘客安全運輸至目的地的法定義務,導致了原告身體受傷,既屬違約行為,也是侵權之舉。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竟合時,權利人有權選擇所適用的法律規定。被告認為自己無責任,原告應向肇事車主索賠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不予支持。據此,邗江法院判決被告揚州某運輸公司賠償原告各種費用合計193438.8元。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